武办发〔2009〕8号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文件武办发〔2009〕8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0日
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总体来看,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近年来有了较快发展,但仍存在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提升我市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新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岗位使用、考核评价、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三)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培养和选拔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50%以上,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比重达到6%以上,使我市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养体系
(一)发挥企业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行业要增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将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中,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养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可采取自办培训为主,以及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通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企业在开展职工培训时,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积极推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和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关系。技师学院、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行开放的、弹性的学习制度,突出技能训练。要以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紧密结合企业先进生产装备和技术发展的最新要求,共同制订合作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以及课题攻关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鼓励职业院校与大中型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实行订单培训、定向培养、合作办学。市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的订单培训、定向培养规模应达到50%以上。校企合作将作为申报各类重点职业院校必备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企业应积极接收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和岗位,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职业院校在学制安排上,必须保证学员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岗位实习时间,并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产品生产、设备改造和技术攻关,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经费,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在岗培训与交流。引导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能,积极参与攻关项目和技术革新。鼓励职工通过研修或结合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自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组织一批具有精湛技艺、较深专业理论知识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能大奖获得者及技术能手,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授给具有一定技能等级(水平)的工人。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积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举办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技能技艺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使先进的技术技能和民间传统技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做强做大的原则,推进职业院校改制改革,确保“十一五”期末,重点办好2所技师学院和2-3所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提升技工教育整体实力。以重点技校和大中型企业为基础,分类规划,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积极组建1-2个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培训集团。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集团,建设市、区两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努力形成多产业、多层次、多主体的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大力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技师学院和国家级重点及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要达到在校生规模的20%以上。
(五)筹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武政〔2006〕21号)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重点领域建成10个国家级、20个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整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规划建立3-5个服务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为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模式、学员实习见习、技能鉴定、技术攻关、工艺改革、技能竞赛等提供平台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的规划和方案,组织职业院校学员进入实训基地强化训练和实习,指导行业、企业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选拔技术骨干到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和深造。实训基地的工作经费和培训设备设施的更新购置费用,纳入政府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预算。
三、坚持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体系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创新精神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及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国家标准与岗位需求、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把实际操作能力、攻关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考评、鉴定的重要标准。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同时具备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二)优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考试、评价题库,积极推进评价方式智能化、科学化、社会化、网络化,广泛应用计算机现场随机抽题,模拟操作,微机评分,确保考核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按照技能种类和等级,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高级专家学者、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名师组成各职业技师专业考评委员会和市级综合评审委员会,确保考评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扩大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坚持培考分离的原则,加大考评鉴定质量管理和监控力度,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鄂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将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全额上缴非税收汇缴结算户,支出按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完善以职业技能竞赛为重点的选拔机制。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市、区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注重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艺、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大力表彰和宣传不同行业和职业中的技术带头人,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市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前3名、二类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选手,除给予表彰奖励外,根据有关规定可破格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参照省、市奖励办法,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四、完善使用、激励与保障政策,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应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聘用管理制度,定期做好考核、评聘工作。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企业重大生产决策,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实施精品工程、名牌工程等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真正使高技能人才干事有舞台、创业有平台、发展有空间、贡献有奖励。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薪酬机制。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工作岗位对技术技能水平要求的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不同工资标准,拉开工资档次,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提倡股份制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入股。凡按规定程序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等同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在聘用、工资、带薪学习、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聘用技师、高级技师期间,每月应按技师不低于100元、高级技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技能人才津贴。对参加新产品开发、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从成果转化收益中,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奖金、股权、期权分配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条件的企业,应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实行技能型人才发明创造成果命名制度,对具有创造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先进操作法等发明创造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批准以本人名字命名,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成果,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从2009年起开始,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0名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贡献突出,在全市各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由市政府授予“首席技师”称号,颁发证书。首席技师实行3年任期制,由市政府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立技能大师制度。从2008年开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50名,由市政府授予“武汉市技能大师”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武汉市技能大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参与“武汉市劳动模范”、“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流动与保障机制。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形式发挥作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地高技能人才状况,了解外地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的有效机制和保障措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保障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做好高技能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城镇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应适当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
五、健全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夯实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
(一)加大政府投入。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表彰奖励、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育研究、标准修订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市、区财政在安排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向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倾斜,使在扩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新建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经费得到保障。按照鄂办发〔2007〕23号文件规定,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技工院校的办学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自身没有能力组织职工培训,又未按要求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1/3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组织企业职工培训服务支出,其中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管理办法和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按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落实企业投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并确保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此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鼓励社会投入。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投入职业教育培训产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海外人士、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等综合系列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要制定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
六、整合工作资源,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经济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其中,组织部门负责对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部门负责所属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向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倾斜;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工作。
市、区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统筹管理协调机制,要在组织领导、规划安排、政策导向、分类指导、及时督导上发挥主导作用。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二)加大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才强市战略,宣传培养和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要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宣传企业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为高技能人才成长进步、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2009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