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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9〕3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年检评估主要包括2008年度综合办学情况评估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综合办学情况评估主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08年度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评估细则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2、基本办学条件评估主要是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2005年12月31日前审批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其评估细则包括办学规模、场地及设施设备、教学及管理人员、办学资金等方面。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复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展开,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1、自查评估(3月下旬)。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本次年检评估内容、《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评分,写出年度自查报告,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于3月29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区劳动(保障)局。

  2、复查评估(4月上旬)。各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年检要求对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实地检查评估,按照评估细则评分,依法提出评估意见,并写出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于4月10日前将各学校年检材料和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一并上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3、抽查评估(4月中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区局检查情况,赴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4、总结公告(4月下旬)。公布年度检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年检评估合格的学校准许其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直接取消办学资格。限期整改的学校,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准许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办学资格。

  四、年检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年检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外,一律使用A4纸书写或打印、各一式三份):

  1、2008年度学校工作总结(须加盖学校印章);

  2、《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3、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08年审批成立学校不提交);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副局长陈昌汛同志担任,成员由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劳动(保障)局成立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培训、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确保年检质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2008年度全市年检评估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各类办学不规范问题,应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对于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到正常办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

  3、规范财务审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为学校提供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服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政局推荐的15家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请查询“武汉市民间组织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保证工作进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积极配合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时完成年检评估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等材料可从“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下载(网址:www.wh12333.gov.cn)。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到其他登记或备案机关接受相关年检评估。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评估的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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